通辽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哪个好、排名比较好

通辽,科尔沁左翼后旗2023-06-26 14: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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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一、目前参考依据依旧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收费办法,发改委[2009]2914号。   相关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收费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所以地方相关部门有权限在此基础上进行指导基准价以及上下幅度。   例如西藏自治区的指导价:西藏自治区发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收费办法,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结合西藏地区自身经济发展特点,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联合发布了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执行的西藏地区资产评估的具体收费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①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②、计件收费标准分为六档,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含100)万元及以下为12‰;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1.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为0.8‰;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为0.16‰;10亿元以上为0.1‰。   ③、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法人代表、总评估师:1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500元/人.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200元/人.小时。   ④、以上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均为 高限价,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每个地区的标准基本类似,基本都是 高限价 幅度限制。   三、各个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   遵循发改委[2009]2914号文件通知下,遵守地方收费标准的规定下,可以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比如集慧的主要业务有企业资产评估、固定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以及政府拆迁项目评估,每个都有收费标准,因为竞争与规定的 高限价关系,市面上的收费标准都比各个资产评估机构实际收费要高,比如100万的的评估额,12000元以下都属于合理的范围。   想起可以看集慧资产评估中心网站底部的收费标准,均可以在此基础上询价。   1、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2、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3、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4、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   5、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问:公司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能否转增资本?   答:关于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除“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外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允许转增注册资本。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当然不允许转增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185005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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